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房屋的管理,规范公有房屋的使用,充分发挥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两类,私有房屋指教职工所购的学院内福利房或集资房,公有房屋指学院未向职工出售的所有房屋。

第三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为学院房屋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具体只能为:房屋资产的管理、监督、使用、维修、租赁等。

第四条 院内私有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学院的制度与规定。

第五条 学院各公有房屋的使用部门与个人,负责本部门(个人)所使用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重点做好防火、防盗等预防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后勤管理处。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权审批登记程序

第六条 院内职工私有房屋是通过学院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经个人集资或出资购买的房屋,其产权归所有权人所有,产权证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新引进紧缺教师,由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安排住房,其他职工原则上一律不予安排住房,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着,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安排。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公有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1)部门写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签署意见;(2)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3)相关会议或院长批准;(4)审批登记表由后勤管理处保存,并落实房屋。

第三章公有房屋的使用、租赁、维修

第九条 公有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需报后勤管理处核实同意。

第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公有房屋进行调配,各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服从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对闲置半学期以上或挪作它用、使用效率较低的公有房屋,后勤管理处予以收回或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如确需改变结构的,需报后勤管理处审批,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公有房屋对外租赁统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租赁其使用的房屋,公有房屋的租赁费要交计划财务处,收入归学院所有。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工作,公有房屋的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维修所需的资金,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严禁挪用。学校安排引进紧缺教师暂时居住的公有房屋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住户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公有房屋的维修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房屋原设计标准,特殊情况,需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私有房屋的使用与维修

第十七条 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所有人为法定责任人,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八条 私有房屋只要用于个人家庭居住,不得私自拆改、扩建。

第十九条 私有房屋屋顶、外墙、地基基础等公用部分的维修资金,由该楼的公房出售维修基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该楼的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分摊。

第二十条 私有房屋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维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时,除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外,还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四)私有房屋室内因漏水而影响下楼居住的,由发生漏水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维修责任,并应及时修复。

第五章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或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供电、供气、环保等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需装修住户必须写出书面装修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住户在装修过程中,严禁改变承重结构的墙体、梁、柱、板和房屋外观,以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整体效果;同时应当注意维护其他主户的正常工作和休息秩序,注意对室外环境的保护和楼梯间等公共部分的维护。

第二十五条 住户在装修过程中,如果因施工原因引起卫生间、厨房灯漏水,引起其他住户、公共电路故障或火灾等事故,将追究该住户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承担;因装修对房屋的外观、结构、环境等造成破换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公有住房调配、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原则上给没有住房的新引进紧缺教师2—3人安排一间宿舍作为起居室,特殊情况以引进人才协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 给安排住房的新引进紧缺教师均应与后勤管理处签订暂住协议,服从统一安排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的分配,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相关会议批准。

(一)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后勤服务人员

1、院领导正职:3间/人。

2、院领导副职:2间/人。

3、副处级干部:1间/人。

4、科级干部:1间/1—2人。

5、一般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一间(含3人)。

6、行政工勤人员:4—6人一间。

(二)专职教师

4—6人一间(同时作为教研室或休息室)。

(三)科研或重点建设学科用房

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离职、退休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退还原工作用房。

第三十条 占用学院房屋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均由自己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