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5-09 点击数: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利用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学院周转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租住的过度性住房。周转房地址主要在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中职教育中心校区(原延安卫生学校)。

第三条 为确保周转房的流动性,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租金标准由学院制定。

第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为周转房主管部门,学院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部门包括后勤管理处、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工会。学院纪委全程监督。

组织人事处负责报送进人计划,审核周转房申请资格,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

计划财务处负责代扣周转房租金和水电暖等费用。

第五条 周转房租赁对象为学院引进的单身教职工和在延安市区无住房的已婚两地分居教职工。

第六条 周转房的申请权限:

1.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单间;

2.已婚两地分居教职工可申请单间;

3.其他人员2人申请一间;

4.与学院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凡具有周转房租赁资格的教职工,由本人填写租赁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由组织人事处报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安排房间,并与申请人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 周转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租金标准为10/.月。

周转房租金按计租面积和实际租住天数计算,不包括水电暖等费用。

第九条 周转房的租金和水、电、暖等费用的收取,由后勤管理处按月统计造册,计划财务处在承租者工资中收取。

第十条 租赁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本人或配偶已在延安市区购买住房;

2.调离学院;

3.辞职、自动离职;

4.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

5.自费出国(境)留学或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以上;

6.其它学院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一条 租赁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终止协议并收回周转房。

1.改变住房用途;

2.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

3.擅自进行结构改造或户外乱搭建;

4.不按期缴纳水、电、暖等费用;

5.其他违反学院周转房管理制度和租赁协议的行为。

第十二条 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前,应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对其租赁房屋及设施进行清查验收。房屋及设施若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赏。承租人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设施归学院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的教职工,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退房者,自违规之日起租金按市场房租同等价格的200%收取,情节严重者,自违规之日起租金按市场房租同等价格的300%收取,直至退房为止。

第十四条 对抢占周转房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两人合租周转房者,已入住的一人不得拒绝学院安排的另一人入住,否则,违规占用面积的租金按市场房租同等价格的300%收取,直至其纠正为止。

第十六条 申请租赁学院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周转房租赁资格。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职工,视其情节,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院不再提供其它公用住房,目前在校本部居住公房者,租住周转房资格需重新核定。

不具备租住学院周转房资格的教职工,应在一个月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无条件搬离现住房间。对不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具备租住学院周转房资格的教职工,经学院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后,在一个月内到后勤管理处签订租赁协议,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周转房。对不按期搬离现住房间者,按逾期不退房者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428印发